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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视角】民法典,来了
发布日期:2020年6 月01日

物权编

变化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自动续期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自动续期,这一规定减少了买房时对期限的限制。

变化二: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物权编强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变化三:增加居住权专章

物权编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居住权专章。这一制度有助于为公租房客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变化四: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

物权编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确认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经营权可以流转或者市场化。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合同编

变化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特别规则

电子合同怎样才算订立?合同编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收货人签收电子合同标的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变化二: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 遏制物业服务乱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法院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合同编专门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对物业服务乱象予以规范。其中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包括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在内的相关事项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变化三:明确禁止高息放贷

合同编规定了禁止高息放贷。如果违反这条的相关规定,突破利率上限进行放贷,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人格权编

变化一:人格权独立成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也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变化。

变化二:为人体基因等相关科研活动划出法律红线

人格权编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变化三: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

针对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也给出了回应。赋予机关、企业、学校等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包括合理预防义务和救济义务。

变化四: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首次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人格权编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婚姻家庭编

变化一:婚前告知重大疾病 尊重婚姻自主权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因此,婚姻家庭编对此作出修改。如果婚前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外,婚姻家庭编还新增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变化二: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变化三:完善收养相关规定 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编对现行收养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调整,主要改变了收养的条件,一是可收养人数,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收养人数也有所放宽。二是岁数,原为14岁,现统一为18岁以下。三是收养人条件增加了一项,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不可以收养孩子。同时,明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变化四: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