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鲁0403行初4号
出嫁女能分拆迁安置吗?街道办不管被判违法案
关键词:出嫁女能享受拆迁安置吗;外嫁女村民待遇;出嫁女回迁安置资格;户籍在本村但已出嫁;街道办监督村委会法定职责;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签收后不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村民自治不得侵犯合法财产权利;确认不答复违法;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
案件摘要(要旨)
本案系周雪林律师代理的村民待遇监督履职案,街道办败诉。原告户籍在娘家村未迁出,村委会在拆迁改造中以出嫁女为由拒不让其享受村民待遇与回迁安置。原告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街道办事处邮寄《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街道办于2021年8月14日签收后长期既未向村委会调查、亦未责令改正、更未向原告答复。街道办辩称从未收到申请,且法律并未授权街道办审查村委会决定,依“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告要求其履职没有法律依据;村民资格确认属村集体自治范畴。周雪林律师出庭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负有指导、支持、帮助义务,对村委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违法的情形负有责令改正的法定监督职责,签收申请后不作处理即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受理费50元由其承担。本案明确:基层政府对村委会负有法定监督职责,怠于履行即应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一、当事人
原告:马某芳,女,出生日期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出庭负责人:王某洋,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出生日期略,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路,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田某,村主任。
出庭负责人:张某元,村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任某松,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芳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雪林、被告某街道的出庭负责人王某洋、委托代理人袁某、秦某路、第三人某村委会的出庭负责人张某元、委托代理人任某松、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芳诉称,原告是该村村民,近期村委会拒绝让原告享受村民待遇,又开始进行拆迁改造,多次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后都置之不理。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2021年8月13日向被告提出履行监督义务申请,至今未进行答复和处理。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收到原告的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未答复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邮件交寄单;2.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3.邮件查询记录,证明原告在2021年8月13日向被告邮寄履行监督义务申请,被告在2021年8月14日下午1时02分由工作人员张某麟签收,被告至今对原告的申请未处理、未答复;4.原告户籍信息;5.搬迁腾空通知书。证据4、5证明原告是该村村民,工作指挥部让原告腾空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进行监督。
四、被告辩称
被告某街道辩称:
1.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诉状中声称的履行监督义务申请,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告如果认为村委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并没有授权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的决定进行审查的权利。在行政法中,“法无授权即禁止”,故原告要求被告超越权限履行职能没有法律依据。
3.村民资格确认属于村集体自治的范畴,村集体有权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村民资格,不能因为村集体认为原告不具有村民资格、造成原告不满意从而认为村委会的认定是错误的,原告是否满意不是村委会的决定是否正确的判断标准。
综上,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某街道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五、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某村委会述称,根据开发区拆迁补偿安置措施中的规定,具体明确了符合安置补偿条件人员的情形和不予安置人员“已婚嫁外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购房或建房的”等情形的安置政策。村委会根据上级安置政策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于婚出女是否享受村民回迁安置的资格公示了四项必备条件,本村婚出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回迁安置的资格:
第一,婚出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仍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告户籍确实在本村,但其已经出嫁外村多年,在婆家生育两子一女,在婆家村享受了失地保险待遇,只是户籍一直没有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普遍。
第二,婚出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独立合法的房产。原告父亲去世后,共留有三处房产,由原告居住在本村的三位兄长每人一套。原告作为出嫁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并无独立合法的房产。
第三,婚出女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一直享受村集体利益分配。原告自出嫁以后,不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未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民义务,未享受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本村集体利益的具体分配。因此,原告不具备该项享受回迁安置资格的硬性指标。
第四,婚出女在出嫁后至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原告出嫁后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未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第三人对该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其确实属于有别于其他村民不应予以安置补偿的事实状态。
原告仅符合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指标,其他三项均不符合享受回迁安置资格的条件。第三人在落实上级拆迁安置政策的具体审核过程中,不能单纯以婚姻或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同时作区分处理。原告出嫁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独立的房产且未在村内长期居住,未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其不具备本村村民享受回迁安置的资格,原告所诉内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三人某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
六、质证与认证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街道不存在“张某麟”的工作人员,原告应首先书面向第三人提出申请,若第三人在收到之后不予答复,才可以寻求救济;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案审查的是被告责令第三人审查原告享受村民待遇的申请,原告是否应该享受村民待遇及其不服村委会的决定,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人对原告提交证据1—4的质证意见同被告一致;对证据5认为仅是第三人对外统一公示的通知书,并非单独向原告发送的,原告在本村并无房产,且原告未向第三人书面申请确认村民待遇。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经审理查明
2021年8月13日,原告马某芳向某街道邮寄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要求某街道依法履行监督义务,责令某村委会为其处理粮食补贴,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某街道于2021年8月14日收到该邮件,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马某芳作出行政行为。本案诉讼期间,某街道于2022年3月21日向某村委会作出限期审查通知书,责令某村委会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对马某芳是否应享受村民待遇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书面回复,并于同日向某村委会送达。
八、本院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相关行政职责应当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的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某街道对某村委会的工作具有指导、支持、帮助的义务和监督的职权,对某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以及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决定,具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权。本案中,马某芳向某街道邮寄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要求某街道依法履行监督义务,责令某村委会为其处理粮食补贴,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某街道在收到该邮件后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某村委会进行调查,亦未作出责令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诉讼期间,某街道向某村委会作出限期审查通知书,已履行监督职能,故责令某街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无必要。
九、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收到原告的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十、案件价值
本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是外嫁女维权的“第一道门”——村里不给待遇、不落实安置,街道办不能袖手旁观。
其一,监督职责是法定职权,不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的工作具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义务和监督的职权,对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决定,具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以“法律没有授权我审查村委会决定、法无授权即禁止”为由拒绝履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签收申请后不调查、不责令、不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街道办收到《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后,至原告起诉前既未向村委会调查,亦未作出责令行为,更未向申请人答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其辩称“未收到申请”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举证上,原告提交邮件交寄单、申请书及邮件查询记录,足以证明已提出申请且行政机关已签收。
其三,村民自治不得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村民资格确认、回迁安置资格认定虽属自治范畴,但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以“已婚嫁外村”为由一律排除出嫁女的安置资格,或者设置户籍、独立房产、集体利益分配、长期居住四项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的,其实体合法性仍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审查并责令改正。
其四,诉讼中补履行不影响违法认定。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才向村委会作出限期审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审查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法院仍应确认其此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只是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无必要。这提示行政机关:监督职责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履行,拖到被起诉才办,仍要承担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