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鲁1325行初30号
养殖棚被强拆怎么办?法院判乡政府违法全赔案
关键词:养殖棚被强拆怎么办;养殖场被强拆能赔吗;养殖棚强拆确认违法;乡政府强拆养殖棚;乱占耕地建房图斑;未提交职权依据视为无职权;未作出基础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撤销;违法必赔偿;行政赔偿全额赔偿;母牛流产鸡羊丢失;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
案件摘要(要旨)
本案系周雪林律师代理的确认强制拆除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二原告系父子,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养殖棚及围栏,从事肉牛养殖并附带饲养鸡、羊、猪等。乡政府以其属乱占耕地违法建设为由,径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造成棚内物品损坏、母牛流产、部分鸡羊丢失,损失惨重。周雪林律师出庭指出: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视为无职权依据;强拆前既无有权机关作出基础行政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其后经行政赔偿诉讼、评估等程序,养殖场及牲畜、附属设施等损失已全额赔偿完毕。本案确立违法必赔偿的裁判规则,切实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
原告:李某平,男,出生日期略,汉族,居民,住址略。
原告:李某国(李某平之父),出生日期略,汉族,居民,住址略。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赵某建,乡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王某,该乡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文,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平、李某国因要求确认被告某乡人民政府(下称某乡政府)于2021年11月16日强制拆除其养殖棚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平、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林,被告负责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文、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
二原告系某乡某村村民,二原告在本村树林里建设了养殖棚从事肉牛养殖,并附带养殖羊和鸡。2021年10月13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二原告养殖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6日,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二原告养殖棚,损坏了棚内所有物品,造成母牛流产,部分鸡、羊丢失。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强拆二原告养殖棚,其强拆行为违法。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棚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5行初108号(下称108号)判决书;2.被告强拆二原告养殖棚的视频光盘及照片;3.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案涉养殖棚勘测定界图两张;4.二原告的损失计算依据。原告用证据1证明该《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用证据2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用证据2、3、4证明案涉养殖棚情况及其经济损失。
四、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二原告建设的养殖棚,未经依法审批,属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依法应予拆除。根据某省自然资源厅、某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以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交办省提第九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图斑的通知》,因案涉养殖棚系乱占耕地建设,必须于2021年9月30日拆除复垦。被告遂依据上述两文件对二原告养殖棚进行拆除,拆除期间,被告对养殖棚内物品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并未造成二原告其他物品损失。故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某省自然资源厅、某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2.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交办省提第九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图斑的通知》;3.上述通知附件《疑似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图斑情况表》。
五、质证与认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两份文件系针对乱占耕地建房,而原告建设的系养殖棚,且系政府部门内部文件,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被告的执法依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图斑情况表未加盖公章,用词为“疑似”,尚需执法部门依法定程序调查、认定。综上,被告未提供其有权强拆的职权依据,未提供其强拆符合法定程序的有关程序证据,其强拆行为违法。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强拆行为造成原告其他物品损失。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1、2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对本案待证事实均具有一定证明力,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证据3未加盖公章,但其系上述通知文件的附件,其内容真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六、经审理查明
二原告系父子,均系某乡某村村民。二原告于2020年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两处养殖棚及一处围栏,用于养殖牛、羊、猪、鸡。2021年9月,被告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交办省提第九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图斑的通知》及附件《疑似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图斑情况表》,因二原告建设的养殖棚位于附件图斑情况表内,遂动员二原告自行拆除,二原告不同意。
2021年10月13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案涉养殖棚对二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二原告停止违法行为。二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审查立案。审理该案期间,被告某乡政府于2021年11月16日强制拆除了二原告案涉养殖棚。二原告诉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1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该《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二原告遂又于2022年2月2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二原告在诉状中本将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列为共同被告,经本院释明,二原告自愿撤回对该局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已记入笔录。
七、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前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需作出基础行政决定并需予以催告。
本案中,被告认为二原告建设养殖棚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其行为构成非法占地,二原告的养殖棚属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被告在二原告拒不自行拆除情况下强制拆除二原告养殖棚的行为应属行政强制执行。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其有权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视为其没有职权依据。另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并无有权机关作出基础行政决定,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亦未履行催告及公告程序,被告的强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八、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6日强制拆除原告李某平、李某国养殖棚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淑福
人民陪审员 徐兴国
人民陪审员 王剑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田艳
九、后续进展
判决生效后,二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审理、评估等程序,养殖场及牲畜、附属设施等各项损失已全额赔偿完毕,本案确立了违法必赔偿的裁判规则。
十、案件价值
本案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养殖设施的两条硬杠杠,为养殖户遭遇“说拆就拆”提供了明确的维权依据。
其一,没有职权依据就不能强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未向法庭提供其有权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的,应视为其没有职权依据。上级部门的内部通知、交办图斑通知及其附件,不能替代法律授予的强制执行权。
其二,先有基础决定、再经催告公告,程序一步不能少。实施强制拆除前,须有有权机关作出基础行政决定并经催告、公告;未作出基础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及公告程序即强拆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其三,基础决定被撤销,强拆更无依据。本案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撤销且未上诉,乡政府在该案审理期间径行强拆,属于典型的“以拆了之”规避司法审查。
其四,图斑“疑似”不等于已认定违法。执法部门下发的图斑情况表用词为“疑似”,尚需依法定程序调查、认定;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针对的是建房,与养殖棚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即便确属违法建设,也必须依法定程序处理、不得径行强拆。
其五,违法必赔偿。强拆被确认违法后,因强拆造成的养殖场、牲畜、附属设施、棚内物品损坏、母牛流产、鸡羊丢失等损失,均应依法赔偿;本案经行政赔偿诉讼、评估等程序,各项损失已全额赔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