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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论坛|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发布日期:2021年9 月14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都购买了车辆,车辆带给我们出行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当遇到交通事故,给我们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时,应该如何计算赔偿数额呢?笔者将通过本文,从诉讼实务的角度,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失两部分进行逐项列举: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医疗费的数额=门诊费用+住院费用)

医疗费“收款凭证”必须是医院等单位出具的发票,仅仅提交付款凭证,会有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会在病情稳定或出院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届时医疗费等损失已相对固定,可以以确定的医疗费数额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需要二次治疗(如骨折后需要二次手术取钢板等)的,可以在损失发生后另行起诉进行主张。若医嘱或司法鉴定报告已给出二次手术费的数额,也可在本次诉讼中一并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数额=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100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误工费(误工费数额=受害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受害人日工资分两种情形:(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日工资计算;(2)无固定的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天数,一般为住院天数加医嘱给出的休息天数。

4、护理费[护理费数额=护理人员日工资×护理天数(住院天数+医嘱要求的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的日工资:(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依照护理等级确定,护理等级一般在住院病历上显示,一级护理为2人,二级护理为1人。

若受害人伤情严重,一直需要护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营养费、交通费

对营养费,法官也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对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主张,以发票为准,法官也会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认。

6、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伤残系数)

如果因交通事故伤情较重,需要申请法院做伤残鉴定,构成伤残的,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

每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的数额,会在当地统计公报中显示。

若受害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在20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系数,伤残等级共分为10级,一级的伤残系数为100%,二级为90%,依此类推。

残疾辅助器具费依发票数额主张,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法院会依据普通器具的价格确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7、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1)丧葬费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2)死亡赔偿金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

但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身体受伤已达到伤残等级的程度,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调整标准为: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或死亡,权利人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抚养年限×伤残系数÷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容易理解,但需要提醒的是,发生事故前已经怀孕,在起诉前婴儿出生且存活,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后怀孕的,不支持该赔偿项目。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理解需要注意:

①受害人的父母已达退休年龄,但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或已参加农村医保并且有家庭联产承包地收益的,无权主张该项赔偿。

②若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年龄已达退休年龄,且其子女已参加工作具备赡养能力的或受害人生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证据证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获得收入的,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的配偶无权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③受害人本人的年龄也会影响“抚养年限”,年龄过大,年数会适当减少,法官会根据具体个案进行确定。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1035号:董某颖与张某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因事故死亡时已74周岁,法官结合该案情况,确定抚养年限为5年。)

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扶养义务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人数需根据具体个案确定。

笔者注:1、山东省自2020年3月12日起,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适用城镇标准,其他赔偿项目不变。2、交通事故纠纷往往会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项目除伤残等级外,根据不同案件往往还包括护理人数、护理天数、二次手术费数额等。当事人应尽可能一次申请完整,防止不必要的时间花费及鉴定费损失。

二、财产损失赔偿

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财产损害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可获得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如公交车、出租车等费用。至于折旧费并非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但有些保险公司有该赔偿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向律师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