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什么样的律师,我的老师讲了一个比喻:老中医和年轻的中医大夫最大的区别是什么?答案是:无论遇到多么疑难复杂的病症,老中医从来都是和颜悦色,给予病人信心更是力量!
说实话,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我开始也没有非常在意,就像网上有人说“危险驾驶的案子还需要请律师,何况还是跨省去辩护?”,但是和当事人见了一面之后,我决定了:在律师眼里再小的案子,在当事人眼里都是大事,甚至可能影响他的人生。当事人有求于律师,律师没有拒绝的理由,为了这份信任,一个已经走到法院并且按照认罪认罚程序马上就要开庭的危险驾驶案,我接了。按照律师的工作流程,接见当事人,做笔录,到法院递交手续,阅卷,这一系列的工作下来,曾多年任职法官的实务经验提示我:当事人或许真的有被冤枉的可能。当事人因为和客户聚餐,在吃饭前将车停靠在一个公开停车场的车位,因为墙上张贴有“近期装修,此处不能停车”的标志,所以在喝了3杯子白酒的情况下,想着把车稍事挪移,谁曾想,在将车倒出的过程中和一个旁边的汽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把车又放在原位,有人发现他喝酒开车,遂报警,案发。
这个案子如发生于2012年左右,即危险驾驶罪刚刚开始实施的时候,严惩醉驾,绝不留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醉驾案件高居法院受案率第二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通过系列工作及研读,我认为这个案子情节显著轻微:挪车型醉驾、尚未驶出即被查处型醉驾…….,多方资料的收集,让我内心更加澎湃:浙江、上海、安徽、山东等地省高院关于醉驾免刑的情形明确进行了规定:尚未驶出即被查处型醉驾属于情节轻微情形醉驾。
资料收集、整理、论证已就绪,但,和法官的沟通并不是很顺利。
危险驾驶案件基本都是认罪认罚,并且都是法检结合成批量的判决,所以,我的意见的提出,让一个本来是不会耽误多少司法资源的案件或许要特别用心的来对待。
好在,主审案件的法官足够重视,在经过几番争论之后,双方明确了最重要的焦点:江苏省没有明文规定此类犯罪事实属于情节轻微,但是法庭会考虑律师意见。当事人在开庭前一天被逮捕至看守所。危险的预感却激起了我的小宇宙:无论如何,我要为当事人争取足够的权利! 庭审是在不太和谐的气氛中开始的:公诉人认定当事人认罪认罚,今天开庭有改变事实的嫌疑,态度不好!审判人员认为本案撤销认罪认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老中医的态度就是力量!此时的我明白,如果针尖对麦芒,那是火上浇油,当事人获得不了好结果,让态度带来力量,或许会峰回路转。在我强调当事人不是更改事实供认,只是对法律认识及后果有不同认知的前提下,不影响律师做独立辩护,理应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审理。不卑不亢,不屈不挠,淡定理事,争取机会…….在默念鸡汤式打气前提下,我争取机会,表达自己的主张,出示我在现场拍摄的停车照片,彰显我认为本案事实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理由所在。即使面对公诉人的咄咄逼人,面对庭审的威严不羁,我一定坚持自己的观点,因为我知道,当对方怒不可遏的时候,我的力量已经彰显出来了,并且越发的会更强大!最后的结局在我礼貌性的感谢公诉人、感谢庭审法官中结束:被告人当庭释放,公诉人撤回起诉!庭审结束,我一人开车从江苏回山东,七个小时的车程却毫无疲惫之感,我想:悬壶济世的是医生,稳定社会的是法律,以医者仁心,解法律问题,我是不是也快成了老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