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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林律师代理典型案例及裁判文书索引(一)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05日

周雪林律师代理典型案例及裁判文书索引

——案号及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标注版(便于公民查询核实)

编制说明

一、本索引共收录周雪林律师代理案件的典型案例54则,按原稿顺序编号排列;原稿中重复出现的条目已合并为一条。

二、每则案例名称(即第一句话)之后,紧接标注该案的案号及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便于公民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渠道查询、核对文书真实性。

三、部分案例原稿未载明审理机关全称,表中机关名称依据案号所载行政区划代码及审级推定;原稿案号中的括号缺字已按规范格式补正。上述信息仅供检索核对参考,最终以官方文书为准。

四、案例正文系对原稿内容的整理与标点规范,未作事实增删;涉及的补偿金额、面积、赔偿数额等数据均照原文保留。

1、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最高法确认承租人依法享有征收补偿权益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3115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商务宾馆诉区政府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历经一审、二审多次开庭,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胜诉,确立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征收补偿权益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裁判规则,引发多家媒体及各级法院广泛关注与援引。

2、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案——收储协议被撤销,收储不得规避征收补偿义务,利害关系人权益应予保障

案号:(2023)冀0582行初42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某公司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收储合同纠纷一案。案涉土地虽系租赁,但厂房及设备均系该公司投资建设,政府收储时未调查地上物权属,将全部补偿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该案确立“地上建筑物权利人应单独认定并补偿”的裁判规则。

3、修路拆迁赔偿案——诉讼前后对比提高13倍多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独立认定并足额赔偿

案号:(2020)鲁07行终176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公民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赔偿案。修路拆迁中,行政机关仅评估补偿30余万元,周雪林律师代理后,力证房屋及设施系当事人出资建设,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重新评估,最终判赔408万余元,补偿金额增加13倍,该案确立“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独立认定并足额赔偿”的裁判规则。

4、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签约后必须依约全面履行不得推诿

案号:(2021)鲁0812行初29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谷某诉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协议案。修路拆迁中街道办签订《安置补充协议》后长期未履行,周雪林律师力证协议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按约履行,法院判令街道办限期安置200平方米房屋并补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立“行政机关签约后必须依约全面履行,不得推诿规避”的裁判规则,该案例被多处查看和援引。

5、财产损害赔偿案——房屋被偷拆可通过行政与刑事混合路径追责

案号:(2024)鲁13民终222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徐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案。邻居房屋被偷拆,一审法院以无不动产证为由驳回起诉,周雪林律师力证徐某系合法代位继承人,依《民法典》第1128条享有诉权,中院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立案。周雪林律师采用行政与刑事混合追责路径,确立“房屋被偷拆不限于民事救济,亦可刑事追究”的维权范式,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6、解除土地租赁协议案——行政机关以民事协议规避征收补偿

案号:(2015)历城民初字第1960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臧某诉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村委会租赁土地供建设厂房后,政府征收时授意村委会以“解除协议、恢复土地”之名行暗拆之实。周雪林律师力证案涉土地及地上物已进入行政征收程序,本案实质为行政征收行为,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法院驳回村委会起诉,确立“征收必有补偿,以解除民事协议规避征收补偿系违法行为”的裁判规则,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7、撤销土地收储合同案——收储土地应以给予地上房屋补偿为前提,未调查地上物权属即将补偿付给使用权人,收储行为违法

案号:(2025)鲁0105行初27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市场开发公司诉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权收回行政协议案。案涉房屋被强拆后,自然资源局以收储名义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收回合同,未通知承租人参与,也未对地上建筑物权属进行核实。周雪林律师力证原告出资建设面积17045.93平方米,法院认定收储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赔偿建筑物损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2000余万元,确立“收储不得规避征收补偿义务,利害关系人权益应予保障”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8、强制拆除养殖棚案——违法必赔,程序违法不阻却赔偿责任

案号:(2022)鲁1325行初30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李某父子诉某乡政府强制拆除养殖棚案。乡政府以“乱占耕地建房”为由,在未作出基础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公告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养殖棚,致母牛流产、鸡羊丢失。周雪林律师力证强拆程序严重违法,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续经行政赔偿程序,养殖棚、牲畜等各项损失已全额赔偿完毕,确立“违法必赔”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9、遗嘱继承纠纷案——已纳入征收范围但尚未领取的补偿利益可通过遗嘱处分

案号:(2021)鲁0203民初8850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公民遗嘱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承租的公房已被征收但尚未领取补偿款,周雪林律师力证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对将来可确定的征收补偿收益享有处分权,法院确认遗嘱有效,确立“尚未实际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已纳入征收范围、补偿利益可确定财产,可通过遗嘱处分”的裁判规则,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10、不履行监督职责案——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监督职责

案号:(2022)鲁0403行初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马某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监督职责案。原告系出嫁女,村委会拒绝给予村民待遇及拆迁安置资格,原告向街道办申请履行监督职责,街道办收到申请后长期未答复。周雪林律师力证街道办对村委会工作具有法定监督职权,法院确认街道办收到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确立“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不作为构成违法”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11、乱贴封条亦违法:执法必须严守法定程序

案号:一审:(2021)鲁0785行初84号;二审:(2022)鲁07行终261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一审:高密市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的贴封条案件。街道办事处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对6间板房贴封条,既无查封依据,又未履行报批、出示证件、通知到场、告知理由、听取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等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两机关辩称公章非己方所刻,法院依联合执法机制认定共同实施,一审确认违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同类违法查封、联合执法责任认定极具参考意义。

12、加气加油站权益应得到保护许可

案号:(2019)鲁1581行初69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某公司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答复案,法院认定被诉答复未实质处理许可申请,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该案明确,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应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决定,对保护加气加油站等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3、村民有权请求撤销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村民委员会决定

案号:(2018)鲁民再104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就郑某等31人诉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提出抗诉,认为村委会《宅基地认定办法》与村民权益密切相关,请求撤销该办法应予受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认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周雪林律师代理该案,对维护村民诉权具有借鉴意义。

14、村委会分配利益不准,村民有权起诉并确认无效

案号:(2019)鲁02民终819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某等28人诉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周雪林律师代理。青岛中院认定,宅基地认定不属于村委会表决范围,其制定的《宅基地认定办法》超越职权,判决确认无效。该案明确,村委会无权自行认定宅基地,村民可依法起诉维权,可供参考。

15、补偿决定被撤销具有指导意义

案号:(2020)鲁行终1538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某因诉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山东高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落实私房政策房屋,应区分产权人与占住户分别补偿;补偿决定以先变更承租关系为前提,事实上难以履行,处理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明显不当,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该案对保护占住户征收补偿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16、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也要履行

案号:(2020)鲁1402民初546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赵某诉德州沈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为有效合同,开发商不得以“被逼无奈”为由否认协议效力。该案明确,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必须依约履行,对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17、征收过程中强拆也违法

案号:(2020)鲁15行初115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某诉府区人民政府、新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法院认定,区政府系征收主体和强拆实施主体,在原告起诉补偿决定的法定期间即强制拆房,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超越职权。判决确认强拆违法,驳回对街道办、执法局的起诉,对规范征收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18、不举证就败诉

案号:(2018)鲁0911行初20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杨某诉某城市管理局撤销《违法建设处置通知书》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城管局未举证证明主体资格及查处违建的法定职权,法院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判决撤销被诉通知书。该案明确,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举证即败诉,对规范执法具有借鉴意义。

19、行政复议申请权不受既往诉讼限制,省政府不得以“同一事项”为由拒绝受理

案号:(2014)浙杭行初字第72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某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函复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杭州中院认定,房屋征收决定与强拆行政强制系不同行政行为,原告就征收决定提起过复议、诉讼,不影响其对强拆行为申请复议的权利。省政府以“重复申请”为由拒绝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该函复并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保护当事人复议申请权具有借鉴意义。

20、以撤销房产证手法实施拆迁,被法院撤销

案号:(2016)鲁行终89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焦某诉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县政府以房屋灭失、骗取换证为由,撤销原告两本房产证,实质是绕开征收程序推进拆迁。山东高院认定,县政府非法定登记机构,且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告知事实理由、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该案明确,不得借撤销房产证变相实施拆迁,对保护私有房产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21、违法认定不能成为违法拆迁的依据,适用新法处罚旧建筑被二审改判撤销

案号:(2015)潍行终字第123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某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潍坊中院认定,涉案房屋建成于1999年,早于被诉决定所依据的城市总体规划获批时间(2004年12月),被上诉人适用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该案明确,对历史形成的建筑不得以事后制定的法律追溯处罚,对规范“以违法认定推动拆迁”具有借鉴意义。

22、未告知复议权,复议申请期限从知道内容起算两年,逾期驳回决定应予撤销

案号:(2012)市行初字第16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佟某诉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法院查明,国土部门作出临时用地批复后,以信息公开方式送达,但未告知复议权及期限。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申请期限自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年。济南市政府机械适用60日规定驳回申请,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该案对保护当事人复议申请权具有借鉴意义。

23、违法征地要被查处

案号:(2015)垦行初字第4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王某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征地法定职责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垦利县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涉案12.4亩土地,与第三人占地修渠有利害关系,国土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查并出具书面结论。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核查及告知结果,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其60日内履行核查职责。该案对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24、征地补偿款发放错误,应予更正重新发放

案号:(2016)鲁0704行初39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董某诉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分局履行支付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法院认定,涉案鱼塘等附着物产权存在争议,两被告在未经确权、未签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补偿款拨付给争议一方,程序违法,判决确认该发放行为违法。该案明确,补偿主体不得对权属有争议的附着物单方决定归属,对纠正错误发放具有借鉴意义。

25、集体土地上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时土地尚未征收的应予撤销

案号:浙建复决〔2016〕27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机关)

阿某诉嘉兴市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浙江省住建厅复议认为,该局核发案涉许可证时,所涉土地仍为集体土地,不具备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案明确,规划许可应以土地已依法征收为前置条件,对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26、行政强制不得委托,委托即违法

案号:济政复决字〔2013〕235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臧某诉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案。济南市政府复议认定,区“双违整治领导小组”系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以自身名义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之规定,主体不适格,决定撤销该通知书。该案明确,临时机构无权独立实施行政强制,对规范执法主体具有借鉴意义。

27、国土局负有制作保存附属物清单职责,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应予撤销

案号:(2017)鲁0306行初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徐某诉国土资源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法院认定,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组织勘测定界、制作附属物勘察清单系国土分局的法定职责,其作为制作保存机关,以“无相关信息”拒绝公开缺乏依据。判决撤销该告知内容,责令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对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具有借鉴意义。

28、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案号:(2018)鲁08行初16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等十六人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济宁中院认定,涉案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被告作出征收决定未能提供征收、使用涉案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证据,属缺乏前提、于法无据。鉴于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对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具有借鉴意义。

29、内设机构无权作出行政处罚,以“拆除通知书”名义实施处罚应予撤销

案号:利政复决字〔2013〕1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利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綦某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拆除通知书》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利津县政府复议认定,管委会系县政府派出机构,其内设的规划建设局亦无独立行政处罚权,二者均无权作出《拆除通知书》,主体不适格,决定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案明确,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对规范执法主体具有借鉴意义。

30、以撤销房产证方式实施拆迁行不通,决定被撤销

案号:(2014)兰行初字第9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陈某诉县房产管理局撤销房权证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兰陵县法院认定,涉案土地已由县政府以国有土地出让给原告,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仍以原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登记为由撤销房权证,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决定书。该案明确,借撤销房产证变相推进拆迁不能成立,对保护私有房产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31、信息公开是保障补偿权益的关键,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补偿信息应予纠正

案号:(2015)即行初字第46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孙某名等八人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即墨市法院认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被告未能提供已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证据,其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责令管委会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该案明确,公开拆迁补偿、附属物评估等信息的法定程序不得省略,对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补偿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32、拆除通知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案号:(2022)鲁02行终69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某诉青岛市某办事处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案,周雪林律师代理。青岛中院认定,涉案通知书名为通知,实际设定了拆除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可能,属可诉行政行为。办事处未举证证明在作出通知前已说明事实理由、告知陈述申辩权或提供陈述机会,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判决确认该通知书违法。该案明确,即便违建事实成立,作出拆除决定仍须履行法定程序,对规范基层执法具有借鉴意义。

3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未告知听证权、未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属程序违法

案号:(2013)潍行终字第82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付某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潍坊中院认定,被上诉人仅将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未证明包括上诉人房屋补偿款及具体数额,亦未履行公告、听取村民意见、书面告知听证权的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因征地行为已实施完毕,判决确认该组织实施行为违法。该案明确征地补偿安置须逐项履行公告与告知义务,并直接向权利人补偿,对保护被征收人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34、强制停电被判决确认违法

案号:(2021)鲁0983行初18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郭某诉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强制停电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肥城市法院认定,供电公司系依街道办通知实施停电,属受委托行为,法律后果由街道办承担。街道办既未作出书面决定,也未履行催告、告知陈述申辩及救济权等程序,判决确认强制停电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法院认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生效,厂房应予拆除,不符合恢复供电条件,且原告未举证证明直接损失,故驳回恢复供电及赔偿120万元的诉求。该案明确,以断电倒逼拆除须履行法定程序,对规范行政强制具有借鉴意义。

35、违法建设认定具有可诉性,未调查即认定违章建筑应予撤销

案号:(2014)利行初字第8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綦某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销《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书》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利津县法院认定,被告应城管局询问作出认定书,实质上是对房屋性质的行政确认,属城管作出限期拆除处罚的事实依据,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不因系内部答复而排除救济;管委会未经调查询问即认定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属违章建筑且应无条件拆除,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该案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文书即便以答复形式出现,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保护当事人救济权具有借鉴意义。

36、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涉及公共利益不宜撤销,判决确认违法

案号:(2018)鲁08行初198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风某等六原告诉被告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济宁中院查明,被告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与征收决定仅相隔2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关于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听证会未提供张贴公告及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程序不当;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但未出台结论性报告。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棉三厂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梁政字〔2018〕112号)违法,但不予撤销,对规范征收程序具有借鉴意义。

37、房屋调查登记与实际产权不符,应予撤销并重新调查登记,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6)鲁01行初710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诉区人民政府撤销《柏石峪地区综合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调查表》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济南中院认定,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原告及第三人之父,第三人亦认可房屋归两原告所有,被告工作人员仅依据第三人单方确认,将房屋使用人错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与事实不符。判决撤销该调查表,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涉案房屋重新进行调查登记;同时明确,房屋权属归属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告可另行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所有权。该案确立房屋调查登记表具有可诉性,对保障被征收人登记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38、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无征收批准依据,应予撤销;因涉及公共安全且已大部实施,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并责令补办手续

案号:(2018)鲁08行初87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村等37名原告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济宁中院查明,涉案房屋占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却未提供征收、使用该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证据,属缺乏前提、于法无据,应予撤销;但该项目旨在消除严重危房隐患、打通消防通道,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未提异议,且290余套宅基房中已有260余套完成选房结算,撤销将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完善涉案土地征收手续,对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具有借鉴意义。

39、强拆违法须担责,城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7)皖08行初17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某诉区城管局等行政强制及赔偿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安庆中院认定,区城管局自认强拆房屋却未提供作出行为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因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判令三被告按市政府第80号令标准对331.63平方米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并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装潢损失及屋内财产损失共计113163元,对规范强拆赔偿具有借鉴意义。

40、违法建设处置通知未经调查告知,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案号:(2018)鲁0911行初21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杨某诉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违法建设处置通知书》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岱岳区法院认定,被告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但作出通知前未依法履行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判决撤销该通知书。该案明确,处置通知即便以“通知”名义作出,只要设定拆除义务即属可诉,对保护当事人房屋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41、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约定了征收补偿分配,房主领取后拒付即构成违约,承租人可另行民事诉讼主张

案号:(2017)鲁0125民初343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现济南市济阳区)

张某诉高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济阳县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征收中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补偿费归承租人,按实际使用面积结算。房主领取上述款项后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按承租人实际使用面积1726.96平方米计算,判令房主支付三项费用合计611878.88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该案明确,征收补偿在租赁合同中的分配约定可诉,承租人未获补偿时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同类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42、修路属公共利益但须依法征收,未办农用地转用审批即征收房屋,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救

案号:济政复决字〔2017〕116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李某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济宁市政府复议认定,红星路西延工程目的正当、符合公共利益,但被申请人未提交征收使用宋北村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证据,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即直接使用集体土地,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因征收范围内115户中已签补偿协议111户,且已进入施工阶段,撤销将造成重大损失,故确认涉及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上房屋部分违法,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征收,对规范道路建设征收程序具有借鉴意义。

43、修路拆房多年仍可主张补偿,起诉未超期限,政府村委会均须履行安置职责

案号:(2016)鲁0829行初273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宋某诉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嘉祥县法院查明,镇政府1993年发布《暂行规定》扩建迎宾路,村委会据此拆除原告房屋,2016年才修建道路。法院认定:镇政府负有组织编制、监督实施的法定职责,村委会负有实施职责,二被告主体均适格;原告2016年7月要求补偿并于同月起诉,未超两年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暂行规定,原告245平方米宅基地符合划分一处商业房地基条件,但二被告划分中存在变通、尚需裁量,遂判决责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的安置补偿作出处理。该案明确,历史遗留拆房补偿不因时隔多年而丧失诉权,对同类纠纷具有重大典范意义。

44、村委会在已签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企图借民事诉讼多拿补偿未被支持

案号:(2013)开民初字第234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村委会诉蒋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潍坊高新区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因涉案土地被征收、双方又签订《拆迁协议》而终止。村委会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倒出场地并拆除自建厂房,法院认为合同已因征收和拆迁协议终止,确认解除已无必要,场地未完全倒出涉及拆迁补偿,不属民事受案范围,判决驳回村委会全部诉请。该案明确,补偿问题应另循途径解决,借民事诉讼变相争补偿难以得到支持。

45、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二审改判全额返还承包人

案号:(2017)鲁09民终1823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洪三人诉某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泰安市中院认定,土地被征用时仍在承包期内,地上附属物清点和明细表户主栏为三承包户及其子,果园内树木归其所有。依据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所有者,村委会已领取理应全额给付。改判村委会十日内支付三人合计1329328.6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村委会负担,对遏制截留有借鉴意义。

46、集体企业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街道办未补偿、未履行程序即强拆厂房及附属物,确认违法

案号:(2013)章行初字第33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现济南市章丘区)

济南某有限公司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案,周雪林律师代理。章丘市法院认定,原告系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被告先后于2013年8月21日、10月28日拆除原告厂房及附属物,既未安置补偿,也未履行法定程序,显然不当,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诉讼中原告放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请求,另案主张,对保护企业财产权具有借鉴意义。

47、违法强拆判决赔偿,法院对房屋价值采折中标准酌定赔偿额

案号:(2018)鲁0830行初8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马某某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汶上县法院查明,二被告2017年5月21日强拆原告房屋,此前已被(2017)鲁08行终302号判决确认违法。委托评估机构分别按市场法、成本法出具报告,评估价差距悬殊。法院认为成本法每平方米550元明显偏低,市场法按“手续齐全、可自由转让”计算与涉案集体土地上无证房屋实际不符,遂对70.54平方米主房折中按每平方米2850元计算,48.6平方米洗车房按有利于当事人的8164.8元认定,加沙管井2000元。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房屋等损失合计211203.8元,对同类赔偿数额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48、撤销土地登记未查明事实、未告知申辩,终审维持原判予以撤销

案号:(2018)鲁行终360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某诉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登记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山东高院认定,申请人自认符合条件即可提出申请,是否实质符合条件须经审核认定;上诉人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村委及主管部门是否尽到审查义务、非本集体成员能否依政策取得宅基地等重大事实,仅以被上诉人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撤销登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撤销决定剥夺被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却未事先告知、未给予陈述申辩机会、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令县政府重新处理,对保护房屋所有权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49、江苏省政府征地补偿裁决认定承包期已到期、无须补偿,法院查明仍在承包期内,判决撤销

案号:(2015)宁行初字第420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诉裁决:苏征裁〔2015〕第7号,作出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曹某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裁决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南京中院认定,被告裁决称原告与三组土地承包协议到期后未续签、土地已被收回,证据却显示双方在1998年6月将协议延期至2001年,征地时合同仍在履行,证明内容与裁决认定事实不符,判决撤销苏征裁〔2015〕第7号《裁决决定书》,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对规范行政裁决事实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50、违章厂房强拆程序违法,法院判赔建筑材料残值8万元

案号:(2018)鲁0104行初19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某生诉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槐荫区法院认定,被告虽认定涉案厂房属违法建设,但未履行行政决定、书面催告、公告、告知陈述申辩及救济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因案涉建筑属违法建设,建设成本不属赔偿范围,但被告拆除时未妥善处置、清理了剩余材料,酌情赔偿移动厕所及钢材、砖残值损失8万元,对规范强拆程序具有借鉴意义。

51、强拆赔偿按市场价折中认定,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79.99万元

案号:(2018)鲁0830行初6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王某诉县城管局、街道办行政赔偿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汶上县法院查明,二被告2017年5月24日强拆原告房屋,此前已被济宁中院(2017)鲁08行终303号判决确认违法。法院认为,成本法每平方米700元明显偏低,市场法按“手续齐全、可自由转让”计算与涉案集体土地上无证房屋不符,遂对主房53.47平方米按住宅、南房东42.64平方米按营业用房,其余房屋按每平方米2850元折中认定。判决二被告十日内共同赔偿房屋损失791160.8元、附属设施8771.8元,合计799932.6元,对同类强拆赔偿标准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52、修路强拆超越职权、程序违法,赔偿应全面覆盖车间、设备及围墙等全部附属物

案号:(2013)利行初字第11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綦某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利津县法院认定,街道办作为县政府派出机构,不具有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职权,强拆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确认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拆除时未清点登记、保全财物,现场遭破坏导致原告举证困难,法院对机器设备数量采信原告主张的1.5套;猪舍、院墙、墙基础、狗窝、厕所、线杆等因现场无残物无法评估,参照征收补偿评估价全额赔偿。共计赔偿车间房屋、机器设备及围墙等全部附属物损失143833.89元,对全面认定强拆赔偿范围具有借鉴意义。

53、撤销土地登记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

案号:(2017)鲁0811行初168号(二审:山东高院(2018)鲁行终360号维持);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苏某诉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登记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济宁中院认定,被告以原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为由,一决定同时撤销两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未查明原告系申请还是购买取得、非本集体成员能否依政策取得宅基地等重大事实,仅以户籍属他村即撤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与期限,违反正当程序。判决撤销该决定,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周雪林律师多次出庭,对规范征收中“以撤证促拆迁”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54、棚改征收集体土地未办农转用审批,确认违法并责令依法征收

案号:济政复决字〔2017〕158号;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王某等35人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复议期间举行听证会,律师就补偿标准、土地性质、程序缺失发表意见并被采纳。济宁市政府认定,被申请人未提交征收使用杜庙村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证据,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直接使用集体土地,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但因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协议并交房,撤销将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确认涉及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征收,对规范棚改征收程序具有借鉴意义。

附表:案号与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速查表

下表按序号汇总全部案例的案号与审理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便于逐条检索核对。

序号

案号

审理法院/行政复议机关

1

(2019)最高法行申13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2

(2023)冀0582行初42号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3

(2020)鲁07行终176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鲁0812行初29号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鲁13民终222号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5)历城民初字第1960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鲁0105行初27号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8

(2022)鲁1325行初30号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

9

(2021)鲁0203民初8850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2)鲁0403行初4号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11

一审:(2021)鲁0785行初84号;二审:(2022)鲁07行终261号

一审:高密市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12

(2019)鲁1581行初69号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13

(2018)鲁民再104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14

(2019)鲁02民终819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15

(2020)鲁行终153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6

(2020)鲁1402民初5464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17

(2020)鲁15行初115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8

(2018)鲁0911行初20号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19

(2014)浙杭行初字第72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2016)鲁行终89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1

(2015)潍行终字第123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2

(2012)市行初字第16号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3

(2015)垦行初字第44号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24

(2016)鲁0704行初39号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5

浙建复决〔2016〕2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机关)

26

济政复决字〔2013〕23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27

(2017)鲁0306行初4号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8

(2018)鲁08行初16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9

利政复决字〔2013〕1号

利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30

(2014)兰行初字第94号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31

(2015)即行初字第46号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32

(2022)鲁02行终6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33

(2013)潍行终字第82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34

(2021)鲁0983行初18号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35

(2014)利行初字第8号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36

(2018)鲁08行初198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7

(2016)鲁01行初710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38

(2018)鲁08行初87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9

(2017)皖08行初17号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40

(2018)鲁0911行初21号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41

(2017)鲁0125民初3434号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现济南市济阳区)

42

济政复决字〔2017〕11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43

(2016)鲁0829行初273号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44

(2013)开民初字第234号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5

(2017)鲁09民终1823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46

(2013)章行初字第33号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现济南市章丘区)

47

(2018)鲁0830行初8号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48

(2018)鲁行终36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9

(2015)宁行初字第420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诉裁决:苏征裁〔2015〕第7号,作出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50

(2018)鲁0104行初19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51

(2018)鲁0830行初6号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52

(2013)利行初字第11号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53

(2017)鲁0811行初168号(二审:山东高院(2018)鲁行终360号维持)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54

济政复决字〔2017〕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