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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论坛 | 缓刑考验期内被撤销缓刑的几种情形及后果
发布日期:2022年4 月01日

近日,在办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有当事人家属向我咨询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相关情况,本律进行解答后发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涉及该类情况并不少见,但对撤销条件、撤销的后果规定较为琐碎,现整理一文对该问题进行梳理。

一、撤销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被撤销缓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在宣告缓刑判决前有漏罪没有经过判决,第二种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道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也就很显然,第一种情况下是审理新罪或漏罪的人民法院主动适用,第二种情况则是社区矫正机构向有权的人民法院发起建议,有权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二、判决宣告后,缓刑考验期未满的情况下,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对已决和未决的犯罪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按照“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的方法处理?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十分明确,但比较不易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未执行。在缓刑考验期未满的情况下,刑罚当然是没有执行的,应当先撤销缓刑,再将未决犯罪与已决犯罪进行并罚。  这里比较容易与《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相混淆, 七十条是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先对两罪并罚后减去已执行的刑期,诉称“先并后减”;七十一条是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按照先减去实际执行的刑期,再进行并罚,诉称“先减后并”。但实际上涉及缓刑的情况下,由于先判的缓刑刑罚未执行,不涉及减去已执行刑罚的问题,仅需进行并罚处理。

三、缓刑考验期满前发现犯罪分子尚有同种漏罪,是否应该数罪并罚?  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此无论发现的漏罪是否是与已判决的属于同种罪,都应进行数罪并罚,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审法院宣判后,因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致使一审判决未生效的情况,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发现被告人有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漏罪,二审法院应将原判决撤销,发回重新审判,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时,不应进行并罚处理。

四、判处实刑尚未执行完毕,已经经过减刑,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最高法院2012年法[2012]44号专门针对该问题进行了答复,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作者:冯鑫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