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经济水平提升和科技迅速发展,电子保单逐渐成为保险业务的重要形式,其借助电子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建立保险产品线上交易的现代化保险契约。保险电子商务包括网上业务、对接业务、卡式业务等业务模式。电子保单因其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是否履行全面询问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应否应承担保险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笔者以近期代理案件为例,仅就投保、缴费、核保和出单全流程在网上自助实现的电子保单中的投保人和保险人相关权利义务问题进行论述。
基本案情:2020年7月6日,某女通过支付宝APP为其丈夫某男投保某保险公司《综合意外险》,“保险责任”中约定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第三项载明“本产品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制为1至3类,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符合职业类别要求的,保险人不负责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某男平时从事货物运输,2020年7月24日在运输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某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职业为货车司机(职业类别为第5类)非1-3类、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某女委托笔者代理起诉至法院。
问题一:投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目前保险公司网上保险投流程多数设计过于简单:投保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选择对应的参保险种、提交身份信息后在线申请参保,平台在线生成电子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电子印章。本案中,投保人投保时仅需填写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后(没有被保险职业的填写项),网页会显示投保需知、保险条款、免责声明等,投保人只需点击“已阅读”,即可进行核保、缴费、保单生效环节,整个流程中没有线下纸质保单投保时“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进行书面确认”这一必经环节。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在购买保险时,不论是面对保险代理人的询问,还是面对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投保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坚持不问不告的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毕竟,投保人作为普通人,无从知悉被保险人的职业对保险合同成立的影响,在保险人未对被保险人职业进行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不负有告知被保险人职务类别的义务,本案中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
问题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重要提示与明确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是将保险条款和免责说明以“链接”形式展示给投保人,无论投保人是否点击链接免责说明,投保人都可自行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进行下一步缴费,整个投保流程一分钟内即可完成,这也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争议埋下隐患。
对此笔者向法院提交的代理观点如下:一是提示和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应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要求主被动产生。本案中,保险公司仅设置免责条款的链接,属于格式合同内容,不能作为投保人已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保险公司未完成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义务;二是免责条款阅读方式的并非必读项,需投保人主动点击才可以看到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投保人未点击阅读也可进行后续环节,投保人无从知悉该内容对自己权益的重大影响;三是保险公司提交的《职业分类表》该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共49页,12个大类,136个中分类,1775个小分类,仅第5大类“公路运输及设备保养”中与司机有关职业多达15种,如此内容众多、专业复杂的分类,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非通过专业人业的解读或仔细阅读,投保人无从知悉具体内容及含义,难以准确知悉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职业名称。保险公司仅在保单上用黑色字体标注“被保险人非1至3类职业保险公司即免责”,显然未完成重要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多次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与保险公司沟通,均被拒赔,在诉前调解阶段保险公司同意给付一半的理赔款,经代理律师充分分析案件,给予委托人专业意见,最终法院依法支持我方上述代理观点,即因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已询问被保险人职业名称、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如何根据《职业分类表》确定职业类别向投保人进行说明、未证明投保人有故意隐瞒被保险人职业导致保险人错误承保的情形,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电子保单中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设立提示阅读条款、优化条款说明方式,将以往选择性阅读的“链接”方式变为投保流程中的必经环节,设立设置不可逾越的专门界面强制投保人必须阅读保险条款与免责条款,引起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的注意;通过突出显示、单列和释义等方式对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对重要选项投保人需点击认可后方可进行才允许点击继续;可设置“异议”窗口,提示客户如对保险条款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询问,提供客服电话,并对客户询问过程录音存档;在网页尾部填写投保人声明,确认其已经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部分;在犹豫期进行电话回访、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解释免责条款,主动询问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是否存在疑义;引入电子保单第三方托管服务,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透明化等。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是各国保险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但也应注重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益应均衡保护,在支持保险创新的同时,保险合同当事人更应恪守诚信,尊重法律,净化保险市场环境,共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