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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案例丨主从合同争议管辖之争,我方代理确认仲裁条款有效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6年2 月04日

主从合同争议管辖之争,我方代理确认仲裁条款有效获法院支持

在商事合作中,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屡见不鲜,极易引发管辖争议。

近日,我方代理A公司与B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最终裁定案涉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案件概况

A公司与B公司于2022年签订《系统集成合同》,约定由B公司提供相关系统集成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协商不成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就合同首付款事宜另行签订《付款协议》,其中约定“未尽事宜协商不成,由甲方(A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双方就《系统集成合同》解除及首付款退还产生纠纷后,A公司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公司却以《付款协议》约定诉讼管辖为由提出异议,主张主合同仲裁条款无效。为推进纠纷解决,我方作为A公司代理律师,协助其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有效。

二、我方代理观点

1、案涉《系统集成合同》仲裁条款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全部有效要件,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机构,无任何无效情形;

2、《付款协议》仅系主合同关于首付款支付时间、金额的补充约定,其明确约定“除付款相关约定外,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不变”,并未变更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3、案涉纠纷核心是主合同解除及由此引发的首付款退还,并非《付款协议》规范的付款履行问题,应适用主合同仲裁条款。

三、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为案涉主合同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付款协议》作为补充协议,未变更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案涉纠纷系主合同项下争议,应适用仲裁条款管辖,最终裁定确认该仲裁条款有效。

四、办案心得

本案核心是主从合同争议管辖的认定,实践中补充合同常被误认是对主合同争议条款的变更。

作为代理律师,需精准梳理合同间的从属关系,紧扣条款原文,区分纠纷性质与合同约定的对应性,同时结合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管辖权益,推动纠纷高效解决。

五、风险提示

提醒企业签订仲裁条款时注意:

1、明确约定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唯一仲裁机构,避免约定模糊或“或裁或诉”;

2、补充合同需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变更主合同约定,避免歧义;

3、妥善保管合同文本,梳理合同间权利义务关联,防止因条款冲突引发管辖争议,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审核,防范管辖风险。


李士桥律师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公司业务、保险业务、医疗/医美纠纷解决、企业合规和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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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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