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国刑辩律师三人组 周末说法
老张向三位朋友借债150万用于冻品生意,承诺高额利息,后到期不能偿债,被指控诈骗罪,老张是否构成诈骗?律师怎样为他辩护的?借贷型诈骗有什么特点?
当被指控寻衅滋事罪的时候,律师是怎样辩护的?
身边最常见的故意伤害,家属应该怎么办?
2024年4月20日上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崔建国刑辩律师团队律师做客山东台,就公众关心的借贷型诈骗、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以案说法,分析解读。山东台融媒体直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齐鲁网、蜻蜓、喜马拉雅同步直播!
崔建国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
崔建国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做过教师、做过法官,历任法院刑庭副庭长、民二庭副庭长。做律师10年来,主攻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法律顾问。他说,无论做法官还是做律师,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办案数百起,无有遗憾。他的执业信条是——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刑事辩护,涵盖的业务越来越广
公众印象里为杀人、抢劫、偷盗等犯罪嫌疑人辩护,属于刑事辩护。近些年尤其是新刑法实施以后,刑辩律师业务越来越广。比如民营企业的刑事防控:我们为顾问单位、企业进行合规审核、涉税风险防控、包括企业家自身刑事风险防控,这些都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还有职务犯罪辩护:我们因原来的工作背景,熟悉案件办理流程,能把握案件节点,善于和办案人沟通业务问题,能够做到辩护效果良好,所以深得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在经济犯罪领域,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走向及定罪量刑有所把控。
公众对刑辩律师有误解
这几年投资理财十分兴盛,很多大妈大爷因为手中有闲钱,便听信周围从事理财投资等人诱导,大手笔投资,但最后,往往落得个钱财空空,人也跑了,钱也没了。这几年我个人和团队接手了不少诈骗罪的当事人的辩护和代理。在调查过程中、在法庭上,我作为涉嫌诈骗的当事人的律师,有时遭受谩骂、有时被指责,被骗的老百姓认为我是诈骗犯的律师,为他说话,就误会甚至攻击我们。我想跟听众观众说的是——我们刑辩律师不是罪犯的代表,而是为了查清事实,还原真相,让当事人罪当其罚。我们司法公正的捍卫者!
借贷型诈骗?老张为啥不构成诈骗罪?
张三被指控:虚构经营冻货生意,承诺借款后10天之内归还并给予对方借款额12%的利润分红,他的朋友三人将钱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给张三及其指定的账户。收到钱款后张三继续虚构冻货生意,继续向被害人借款归还前期的钱款和利润。张三共向三人借款150万元,经追逃后,仍有100余万元未还。公诉机关认为:1.张三在资不抵债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借款;2.张三通过多次借款还款、拆东墙补西墙、用新账还旧账的方式,长期占有被害人巨额资金,并未实际经营冻货生意,所以认为张三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不属于民间借贷,构成诈骗。
通过十几次调查了解,我最后向法院做了这样的陈述和辩护:1、从还款的数额和时间上看,张三并未逃匿,按照约定支付高额的利息,其第二起借款未按照约定偿还的原因是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就指控的事实:张三在借款后能够按时还款并支付约定的高额利息,张三在借款后并没有逃匿,被害人是可以找到张三追债的。2、从张三借款后的行为表现看,张三承认借款并愿意还款。借款后有无归还的行为和意愿也是评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之一。张三取得“借款”后的行为表现看。张三承认借款并愿意还款,没有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没有居无定所,没有取得“借款”后携款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借款”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款项无法返还。张三承认欠款,尔后也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还款,包括家属偿还、转让债权等方式。3、在案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张三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张三的资产状况是证明其是否在借款时具备还款能力的。本案部分的民事诉讼的证据显示,张三享有他人债权。相关的银行凭证,证实张三收到他人的还款60万余元。再有工商登记资料及证言证实,张三投资开办过红木厂,也有证据证实有尝试联系过冻品生意,但是均无下文。并没有证据证实张三将借款用于挥霍或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证明他有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生意,我们提出了借款后的还款记录、房产变卖证据,虽然由于受疫情的影响,房产一时不能变现,但是积极筹钱还款。我的当事人还与别人合伙经营一家酒吧,但是由于受疫情影响,酒吧关闭了,我们向办案单位提交了合伙协议,当时经营的情况照片,提出部分借款确实是用于经营生意。另外,由于我的当事人借款的人数较多,部分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房产被查封不能马上变卖也是原因之一,我们申请了司法单位进行调取,并向司法单位提交了部分判决书、撤诉书等证据。最终证实我的当事人与出借人之间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并非诈骗。
【律师评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更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欺诈)的根本界限。根据《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的一般规定以及诈骗罪的客观要素。诈骗罪的故意内容应当为:明知自己的诈骗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诈骗罪的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同时要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或逻辑规则,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结合行为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客观行为表现进行判断,即事前有无归还能力、事中有无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综合认定。
本案中,纵观在案的证据,被害人已就本案部分欠款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那么司法机关不能将民间借贷逾期还款或难以归还的结果,认定为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张三是否有罪,最终还是需要结合证据来进行综合的评判。
【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张三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和涉案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三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崔建国律师说】:张三通过变卖房产等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张三出来的那天,对我们万分感激,并且被害人对张三还款的态度也认可,希望他尽快恢复经营,早日还款。可以说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就没有老张借贷事实真相的快速还原,我们用专业知识帮助了他,我也很欣慰。
冯鑫博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
冯鑫博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百瑞全国刑事委员会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先做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从业律师后主攻刑事辩护、控告等业务。被评为济南市青年英才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青年领军人才、济南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库成员。他称自己是“纯粹的技术型辩护律师”,“做好刑事辩护,我们当仁不让!”
不同寻常的寻衅滋事罪
我经办了一起中专生在校内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斗殴事件。小伙子和一个同学恋爱,此时女方与另一个男同学有着感情纠葛。一天他们在校内碰到那个男生,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这个小伙子就电话呼朋引伴,把宿舍其他4个男同学都叫来了,双方有相互推搡、谩骂情形。报警后对方被鉴定为轻微伤。
但是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这个小伙子一行羁押。此时这个小伙子面临毕业,家人给他设计的出路是参军,但是出事后小伙子政审肯定通不过。我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案件的成因,也找到了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最终,检察院对五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我们通过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挽救了一个孩子、一个家庭,事后当事人发来了质朴的感谢信。这时候我做律师的成就感无以言表。
【冯鑫博律师说】我是出于对刑事法律的热爱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的。我们的当事人形形色色,他们有普通公民,也有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但他们面临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束手无措,也有的当事人和家属对于刑事法律甚至有很多误解。我们的责任,就是办一个案子,还原事件真相,罪刑法定,刑当其罪,同时让公众看到刑事辩护律师是怎样工作的。警示也好,教训也罢,都是个很好的普法过程。
殷萌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刑辩部律师
殷萌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刑辩部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他曾经是一线刑警,从业律师后主攻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企业合规。他说,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公权力的行使,还需要制度的保障、权力的监督、私力的救济等诸多方面,知法、懂法、用法才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途径。
处理故意伤害罪,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当中,故意伤害罪根据伤情结果不同,量刑上也有明显的区分。致人轻伤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以3年-10年、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其次,构成该罪的基础一定是被害人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对人体损伤程度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轻伤?简单概括来讲,致人肢体、容貌损害或听视觉等器官功能障碍,如掉落2颗牙、鼻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2处以上、耳膜穿孔6周后仍不能愈合等均可构成轻伤,具体可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稍不留神就会陷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麻烦当中,如何有效应对并将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呢?
小李在工地上班期间,因为琐事与工友发生争执,工友先动手打了小李一巴掌,小李还击,先将工友摔倒在地,后将工友长时间摁压在身下,工友肩胛骨、肋骨等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小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处小李一年有期徒刑,小李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我们团队代理其二审辩护工作。
经查阅卷宗、调取证据、7次会见双方当事人,律师建议小李二审阶段可作认罪认罚,并尽可能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谅解,而后律师将小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提交给了二审法院。二审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改判小李缓刑。
【殷萌律师建议】应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时,大体可以分两个方向来处理:从行为人无罪的角度出发。1、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伤情鉴定结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伤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材、陈旧伤的认定等问题是着重需要关注的;2、故意伤害要求行为人有加害的故意,我国刑法不认为过失致人轻伤构成犯罪,在轻伤害类案件中,主观是否存在过失也可以作为一个出发点;3、要结合案情来判定,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该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若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4、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要考虑案件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可能符合条件的要尽量争取到不起诉的效果;5、还要考虑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
其次,无罪辩护的效果固然是当事人、辩护律师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但现实中,犯罪事实往往确是真实发生的,在有充分的犯罪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当事人要重点从能否获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角度出发,争取得到从宽处理的结果。1、要结合案件事实,从以下几点出发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依法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行为人是否自首、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立功、犯罪是否存在未遂或中止的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力的大小、是否为从犯或被胁迫、行为人是否存在前科、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是否真诚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2、需要特别注意的,嫌疑人、被告人越早作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幅度越大;3、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常是司法机关在量刑环节中重点考虑的情节之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所以,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伤害类案件中,在判决作出前都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沟通来争取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尽量不要错过谅解的窗口期。
【殷萌律师说】出现刑事案件,越早求助刑辩律师越好;刑辩律师越早介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