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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案例|我所姜厚光律师代理某放火案被害人,申请抗诉成功
发布日期:2021年6 月24日

日前,我所接受某放火罪案(一审审结)被害人的委托,指派姜厚光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该案申请抗诉专项事务。姜厚光律师经深入研究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1的罪名认定错误,且本案损失应属“重大损失”,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基于此,姜厚光律师代理被害人依法向公诉机关机关递交了抗诉申请书。最终,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起抗诉。上一级检察机关认为受害人申请抗诉理由正确,依法支持抗诉。

【案情简要】

自2018年起,被告人1等人与被害人合伙经营抵押车生意,因经营问题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人1遂产生破坏被害人车辆报复被害人的念头。

2018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2伙同被告人3、案外人驶车辆至被害人住处,寻找被害人车辆未果。2019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2伙同案外人驾驶车辆行驶至被害人经营的门市房外,伺机将被害人的车辆(奔驰S600型轿车)破坏,后案外人因担心损失金额较大、后果严重而放弃作案。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1指使被告人2再次破坏被害人车辆。当晚,被告人2伙同被告人3携带汽油、螺丝刀等工具驾驶轿车(已将车牌摘掉)至被害人经营的门市房外,被告人3持螺丝刀欲将被害人车辆油箱盖撬开未果。

后经被告人2与被告人3商议,于当晚11时许,由被告人3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点燃后,抛至被害人车辆的左前轮胎处,致被害人车辆燃烧,后火势蔓延至被害人经营店铺及相邻四家店铺,致五家店铺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整。

本案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人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2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3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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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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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抗诉理由(简)】

本案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姜厚光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1认定罪名有误,本案事实、情节认定及法律适用有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主要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1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错误,其犯罪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被告人1有实施放火行为的预谋及犯罪故意,且在整个时间发展过程中起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2、被告人3均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被告人1对放火不仅知情,且密切关注、指挥放火行为的实施。

2、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三被告人放火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未认定为重大损失,系认定错误。虽然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虽然并未明确规定放火罪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划分明确的界限,但是基于以下几点,应将本案的损失认定为重大损失:其一,从损失的范围、数量、种类来讲,被告人2等人的放火行为致使数家农机店、复印店等众多的农机用具、经营资料毁于一旦,殃及店铺数量众多,损毁农机用品种类、数量庞杂,损失程度严重;其二,从造成损失的影响来看,当地农民群众大多以种植果树作为主要甚至全部家庭收入,农机配具作为农民重要的生产工具,对稳定生产有重要作用。且被告人行为同时影响五家店面的正常经营活动,社会影响其恶劣;其三,从损失的数额来看,被害人的车辆购入款为47万余元(鉴定损失数额18万元明显低于实际价值,不符交易实践,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即便按照鉴定的车辆损失价值18万元,根据本地区审判实务看,亦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本案在案查明的经济损失除被害人的车辆损失外,尚有五家农机配件的物品及房屋损失尚未列入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在有物价局勘验笔录(笔录中的照片等能够完整地反映被烧毁物品的状态、数量)、各被害人提供损失物品清单(详细列明了供货商及数量等信息)、修复发票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因财物被烧毁无法确定损失,便将五家农机店的损失排除在本案财产损失范围,是极其荒唐、不负责的。姜厚光律师认为,应当将三被告人犯罪行为所致全部经济损失查明,并作为定案依据。

3、根据在案事实及相关法律,三被告人实施放火行为造成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财产损失,应适用《刑法》第115条之规定,依法对本案现三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114条系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申请抗诉结果】

经公诉机关审查,认为被害人申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起抗诉。

【结语】

各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存在经营矛盾,产生报复心理,并不惜采取点燃被害人车辆的非法行为,来达到其打击报复被害人的不法目的,最终造成被害人车辆及相邻多家门农机具销售店铺内的财产毁于一旦,严重侵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及他人财产安全。姜厚光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在罪名、情节等认定方面均存在明显的错误。我所接受委托后,通过代理被害人依法向一审公诉机关申请抗诉途径,最终获得一审公诉机关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成功抗诉。

姜厚光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对于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最终实现本案的罚当其罪具有重要影响,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姜厚光律师的代理工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姜厚光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