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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案例丨小股东维权之路:股东会决议违法被认定无效,股权转让自由得以捍卫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8日

小股东维权之路:股东会决议违法被认定无效,股权转让自由得以捍卫



笔者近期代理一起小股东维权案件,深刻体会到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困境。本案中,大股东凭借持股优势,通过违法股东会决议限制小股东股权转让权利,试图架空小股东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相关内容无效,为小股东维权画上圆满句号。现将本案详情及维权要点分享如下,供广大中小股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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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李某系A公司持股30%的小股东,被上诉人A公司与原审第三人B公司(A公司的大股东)、C公司(曾为A公司大股东,后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恶意串通,通过未有效通知李某的方式召开股东会,作出限制李某股权转让的决议,严重侵害李某的股权财产权益。李某不服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委托笔者代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2024年6月23日股东会决议中限制上诉人李某股权转让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禁止,侵害小股东李某的合法权利,依法认定该部分决议内容无效,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李某的上诉请求,成功维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500万元,李某认缴出资150万元,持股30%,系公司小股东;B公司认缴出资350万元,持股70%,系公司大股东;C公司曾为A公司股东,后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

2024年2月23日,A公司向李某曾使用过的邮箱发送《2024年度股东会召开计划》,主张已履行通知义务,但该邮箱并非公司章程约定邮箱,且李某早已将该邮箱交由公司使用,未实际收到该通知。2024年5月26日、6月23日,A公司在未有效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分别召开股东会,作出两项决议:一是同意为大股东B公司向案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二是修改公司章程,新增“2032年6月30日前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限制条款。

李某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违法、内容无效等情形,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项决议不成立或无效,并要求A公司撤销变更登记。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委托笔者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李某部分诉讼请求。


我方代理意见

A公司未有效通知李某参加股东会,送达方式不符合惯例;《2024年度股东会召开计划》不符合股东会通知要求,且每月召开股东会的安排违反公司章程;2024年5月26日股东会决议因B公司未回避表决而不成立;2024年6月23日股东会决议限制股权转让,违反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侵害李某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2024年5月26日、6月23日股东会决议是否应认定不成立或无效。

关于股权限制条款,法院明确:股权的可转让性是其财产属性的核心体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对股权转让设置合理限制,但需满足程序合法、实质合理两个条件,不得构成实质性禁止。A公司2024年6月23日股东会决议新增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并非公司初始章程规定,且未经小股东李某同意,实质限制了李某的股权处分权,侵害其依照《公司法》享有的股权自由转让权利,依法应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遂作出:1、 撤销一审法院相关民事判决;2、 A公司2024年6月23日股东会决议(含当日公司章程)中限制李某股权转让的两项内容无效的判决。


办案心得

笔者作为本案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后,我们深刻认识到小股东维权的艰难与坚守的意义。实践中,大股东常凭借持股优势,通过违法召集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而小股东因不参与公司经营、信息不对称、话语权不足,维权难度较大。

本案胜诉的关键的是,我们精准抓住“股权限制条款构成实质性禁止”这一核心,结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重点论证涉案决议内容的违法性,同时反驳A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抗辩,凸显其程序瑕疵。此外,二审法院注重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严格审查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最终作出公正判决,彰显了司法对公司自治的监督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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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股东如何维权的提示和建议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针对中小股东维权,我们提出以下四点提示,助力中小股东守住自身权益:

1


留存证据,筑牢维权基础。中小股东应妥善留存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股东会通知、会议决议、沟通记录等相关材料,尤其是涉及股权变更、章程修改、股东会召集等关键事项的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不能。

2


明确权利,警惕违法侵害。中小股东应熟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明确自身享有知情权、表决权、股权转让权等核心权利,对大股东违法召集股东会、限制股权自由、滥用股东权利等行为保持警惕,及时发现权益被侵害的迹象。

3


及时维权,严守时效规定。若发现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违法、内容无效等情形,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如撤销权除斥期间60日)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维权权利;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精准制定维权策略。

4


主动参与,强化权利行使。中小股东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主动行使股东知情权(如定期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按时参加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对不合理的决议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自身放弃权利导致权益受损。


结语

法律从不缺席正义,中小股东并非孤立无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切勿忍气吞声,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规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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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明律师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单位法律顾问、房产建筑、婚姻继承、债务追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各种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等。

联系方式:1333510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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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桥律师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执业领域:公司业务、保险纠纷、医疗/医美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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