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人死亡案:乘客责任与保险赔付的司法认定
“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乘客的过错责任如何定性?能否纳入车辆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传统认知中“驾驶员担责、乘客无责”的惯性思维,在司法实践中正被实质判断逻辑打破。近日,济南某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约车“开门杀”致人死亡案,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划分赔付比例、界定保险范围,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本文结合案件承办经验,对核心法律问题展开解析。

2025年1月21日,网约车驾驶员杨某搭载乘客刘某,行驶至济南市某路段时临时停车下客。乘客刘某开启右后车门过程中,与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甄某发生碰撞,造成甄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综合各方行为过错程度,认定:驾驶员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甄某近亲属作为原告,将杨某、刘某及车辆承保公司C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的在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界定”“乘客责任的保险覆盖”两大问题,法院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场景,作出如下认定:
法院突破“驾驶员单独代表机动车一方”的形式认知,明确驾驶员杨某与乘客刘某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构成“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行为。二者的过错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事故发生,对外应作为整体承担侵权责任,对内则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份额。
侵权责任的划分需兼顾“过错程度”与“行为原因力”,本案中法院作出分层判定:
“机动车一方”(杨某+刘某)对原告全部损失承担90%赔偿责任,受害人甄某因在机动车道行驶存在过错,自行承担10%责任;
在“机动车一方”90%的责任范围内,驾驶员杨某承担70%份额(对应总损失的63%),乘客刘某承担20%份额(对应总损失的18%)。
该划分逻辑清晰体现义务层级:驾驶员负有安全停车、提醒乘客注意安全的法定义务,其违规停车、未尽提醒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核心诱因,过错程度更高;乘客负有谨慎开门、观察周边环境的注意义务,其疏忽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是乘客刘某的侵权责任是否属于涉案车辆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C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主张乘客属于“本车人员”,商业三者险仅承保“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不应赔付刘某的责任部分。
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意见,采用实质判断标准作出认定:对事故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驾驶员与乘客)是一个统一的责任主体。乘客开门行为虽系个人过失,但该行为发生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与机动车的停放、使用具有直接关联性,由此引发的责任应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因此,承保该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需对“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含驾驶员与乘客的责任部分)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逐一审查,最终支持损失合计约120万余元,具体涵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交通费等法定赔偿项目。
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车辆损失费、处理丧事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等诉求,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为由予以驳回。这一裁判结果提醒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张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同时需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损失真实性,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为本案乘客刘某的承办律师,赵长轲、郑琨律师结合案件审理结果与司法实践经验,提炼三大核心法律启示,为交通参与者及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本案判决实质确认了乘客在“开门杀”事故中责任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乘客因自身独立过错行为构成侵权,需作为侵权主体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该责任因与机动车使用密切相关,被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框架,可通过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获得赔付。该认定既保障了受害人损失的充分填补,也避免了因乘客个人赔偿能力不足导致求偿落空的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对商业三者险“本车人员”条款的解释,体现了目的性限缩的裁判思路。在“开门杀”这类特殊场景中,乘客行为与机动车使用行为瞬间关联、不可分割,若僵硬依据“本车人员”身份排除保险责任,既违背责任保险分散交通事故风险的立法本意,也与普通公众对保险保障的合理期待相悖。这提示我们,保险责任的认定需结合事故发生场景、行为与机动车的关联性等因素作实质判断,而非机械套用条款字面含义。
本案再次警示,“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多源于侥幸心理与义务疏忽。对驾驶员而言,需严格遵守停车规范,选择安全区域停车,下车前务必提醒乘客观察后方情况;对乘客而言,需养成“先观察、再开门”的习惯,通过后视镜、侧头观察等方式确认安全后再开启车门,杜绝盲目开门。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坚守谨慎义务,从源头防范此类悲剧发生。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机动车使用过程中乘客过错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与保险赔付规则,统一了同类纠纷的裁判尺度。其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了对“机动车一方责任”“本车人员”的形式化解读,回归侵权责任的实质判断逻辑,既强化了保险在交通事故损害救济中的核心作用,也为交通参与者划定了行为边界。在道路交通日益繁忙的当下,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履行谨慎义务,才能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

赵长轲律师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代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特许经营纠纷、保险理赔纠纷等
Tel:15865406923

郑琨律师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保险理赔纠纷、民商事诉讼代理
Tel:15098930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