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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普法丨从“控制说”解读贿赂犯罪中的既遂和未遂
发布日期:2025年10 月14日

从“控制说”解读贿赂犯罪中的既遂和未遂

当贿赂犯罪从 “直接交付” 转向 “代持保管”“理财托管” 等隐蔽形态,传统 “占有说” 已难以应对实践挑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年通报案例显示,近三成受贿案件存在 “受而不收” 情形,如行贿人代为持有财物、特定关系人保管资产等。在此背景下,以 “实际控制” 为核心的认定标准,成为穿透贿赂伪装的关键 —— 它既符合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更契合 “风腐同查” 中对实质腐败的精准打击需求。

一 首先:多维场景下的认定逻辑:“控制说” 的实践展开

(一)代为保管型:控制力决定形态属性

01 行贿人代持的边界判定:

若仅约定由行贿人临时保管,未明确支配权限,因存在行贿人反悔风险,一般认定为未遂。但如满足 “双重要件” 则构成既遂:一是双方约定受贿人可随时使用处分;二是采取专门账户、保险柜托管等隔离保管方式,且受贿人掌握支配渠道(如钥匙、密码)。典型如 2024 年黄某某受贿案中,其要求行贿人以理财产品形式托管 200 万元,虽未实际支取,但因明确掌控资产流向,法院认定为既遂。

02 第三人保管的推定规则:

当保管人为受贿人的特定关系人(近亲属、利益共同体等),且三方明确保管约定,即便受贿人未直接接触财物,也视为既遂。若第三人 “截贿”,则按行受贿双方约定数额认定 —— 如约定 10 万元却被截留 5 万元,仍以 10 万元既遂论,体现主客观一致原则。

(二)虚假承诺型:合意与谋利的双重考量

01 全部虚假时:若仅口头承诺未实际给付,且未为请托人谋利,因缺乏合意稳定性,不认定为犯罪;但若受贿人已利用职权谋利,即便行贿人无真实意图,仍构成未遂(书面承诺如借条可直接推定合意成立)。

02 部分虚假时:以实际给付数额定既遂,虚假部分视行贿能力与谋利规模区分 —— 若行贿人有支付 100 万元能力且谋利事项匹配,实际给付 50 万元则认定 “50 万既遂 + 50 万未遂”。

(三)不动产贿赂:突破 “登记生效” 的实质判断

刑法上的 “实际控制” 无需以产权登记为前提。2025 年孙某受贿案中,行贿人以其弟名义购房并交付钥匙,虽未过户且未入住,但法院认定既遂,理由是:代持人仅为挂名,受贿人已通过改造装修、持有钥匙实现支配权。即便房产尚有贷款未还清,只要受贿人实际居住使用,仍以全款认定既遂,贷款未还部分不影响形态判定。

二 其次:形势呼应:“控制说” 背后的反腐导向

(一)应对隐蔽腐败的技术升级

针对 “代持托管”“感情投资” 等新型贿赂,“控制说” 通过实质判断穿透形式伪装,如将旅游期间占用的共有房产认定为既遂(虽未过户但实际居住),体现 “打早打小” 的反腐策略。

(二)衔接纪法双轨的实践需求

在黄某某案中,法院对其 “50 万未支取但托管” 的认定,与纪委监委 “风腐同查” 逻辑一致 —— 既惩处收受财物的腐败实质,也打击 “由风及腐” 的违纪前兆,实现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追责的无缝衔接。

三 结语:以精准认定守护廉洁底线

贿赂犯罪形态的认定,从来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而是反腐意志的司法表达。“控制说” 的深化适用,既避免了 “唯占有论” 放纵隐蔽腐败,也防止了 “主观归罪” 扩大打击范围。在 “零容忍” 的反腐态势下,唯有坚守实质控制的核心标尺,才能让每一起案件都成为法治反腐的生动注脚。